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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获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本站讯 为了全面、系统了解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水利发展成就,为加快推动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数据支撑,在充分吸收借鉴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相关经验基础上,水利部组织对2010年通过国家统计局备案的水利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对水利调查项目分类、调查范围、统计口径、指标解释等进行了全面梳理、系统调整和规范完善,提出了《水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计法》规定报送国家统计局审批。近日,该统计报表制度获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83号),已由水利部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
《水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包括3部分15张统计表,具体包括1张快报表、7张综合指标统计表和7张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统计表,与原水利统计报表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合理划分了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将原报表制度划分为水利综合统计和水利专业统计两类,分别制定了统计报表制度,其中《水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的主要是综合反映水利基本信息和总体发展状况的指标,部分指标的统计范围从水利系统扩展到水利行业。二是优化了水利统计调查内容。在原有的水库工程、万亩以上灌区2张名录表基础上,新增了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入河湖排污口和调水工程等5类统计对象的基本情况统计表;减少了填报困难、使用较少的“水土保持本年封育面积达到”、“排灌机械保有量流动机装机容量”等内容,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三是规范了指标释义和分类标准。对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水利科技名词标准》、《中国水利大百科》和近年来颁布的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等,对原水利统计报表制度的指标释义和分类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规范,尽可能与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一致。
根据《水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水利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每年需定期向水利部报送以县为基本单元的重要水利统计指标数据,相关数据经逐级审核确认后,将作为各级领导机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等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