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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1-02 14:44:11

      本站讯 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水利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

      《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包括非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承担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负责水库调度运用、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等。

      《通知》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小型水库新型管护模式。按照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因地制宜探索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模式;积极推行按区域或水系组建专门管理单位集中管理多个小型水库,划归或委托国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专业管理单位代管等专业化管理模式。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原则上应由当地政府作为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也可以将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权分离,由政府直接指定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进行管理。

      《通知》要求,明确水库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调度指令操作闸门启闭设备,并做好设备运行的记录工作;按照现行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水库大坝的仪器检测、巡视检查及资料整编分析等工作;按照批准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做好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汛期预警、大坝白蚁防治等工作;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以及应急抢险等工作。

      《通知》要求,明确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根据水库规模、功能、任务等实际情况,小(1)型水库管护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3人,小(2)型水库原则上应不少于2人。管护人员应熟练掌握输放水设施操作及维护技能,了解水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规程和有关质量标准,具有发现、处理运行中的常见故障的能力以及水工建筑物养护修理能力。运行管理人员(或管护人员)须经专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可逐步实行小型水库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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